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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談噪音管制法:行為論】

現在網路上吵得沸沸揚揚,關於新北市5/15開罰的問題,主要都圍繞在噪音管制法第八條,針對違規車輛可以「無需經過噪音檢測」直接開罰這一點,引發大量的論戰,當然圈內人肯定是挺圈內人的(我也是),但是圈外人也幾乎清一色的倒戈,站在與我們相反的立場上,針對這一點,我覺得我們玩車人必須有自覺,需要做好行為控管,想要好好玩車,真的得必須管理好自己的行為,如乾媽所說,我們也無可抹滅的,圈內總有一些老鼠屎,而且這坨老鼠屎還為數不少,當然我們還是會持續爭取改裝合法化的空間,不過在這裡就不多說這些。

噪音管制法原文:
http://bit.ly/2pPaq7f 

在這裡我要先說,關於為何「無需經過噪音檢測」就直接開罰這一點,到底他的法源依據是什麼?為什麼我們一直罵,他們仍然面不改色的執行?在經過詢問相關單位的人透露,其實在噪音管制法中,主要分為兩種裁罰標準,一種是超標後才會開罰,另一種就是「行為論」,而我必須要說,政府肯定是老謀深算的,他敢這麼做,就有他的依據,而這個依據,就是噪音管制法第八條整條的項目!
噪音管制法中機動車輛的噪音檢測,通常會先針對車輛做原地噪音檢驗,而檢驗時若超標,才有裁罰的基準,但是第八條整個條目,卻是比較特別的,在過去的修法中,有特別針對某一些難以檢測的噪音以及無法實施檢測的時間點,做出「行為論」的修法,而這些行為論,就可以「不需要經過噪音檢測」就直接開罰!只要有行為事實,就可以不用檢測直接罰。
噪音管制法中,大多數的規定項目都需要經過檢測才能罰,但只有少數幾點會以「行為」論處,譬如突發性不持續性噪音(只有短響的聲音,譬如短程鞭炮、爆炸聲、家庭喧鬧、擾鄰噪音)以及不易量測之噪音(持續性太短無法即時檢測),才會以行為論處,有些噪音行為還會牽扯社會秩序維護法。然而第八條的整個項目就是這樣,皆以行為論處,不過有一個但書,就是該規定都是有時間段的管制(不方便實施檢測的時間點),在規定時間內如果從事規定上禁止的活動,才得依行為論處。

在了解了行為論之後,我們再來針對新北市5/1號頒布的噪音管制法第八條新增的第四項,

於本市內各纇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一)使用任意變更經噪音檢驗合格並已貼附查驗標識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
(二)於晚上十點至翌日上午六時,使用未經噪音審(檢)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

這兩個細項再一次說明,注意他上面已寫明行為二字。以(一)條說明的意思,是指你的車輛已經通過排氣管認證,但是你又私下改成其他管的車輛,不得行駛於道路,你已經認證後,又偷改成其他未認證排氣管自然會不准你上路,只要行為屬實就可以直接開罰,這也是新聞上寫說的不當改裝排氣管車輛。

而第(二)條是目前爭議比較大的一點,因為目前環保署根本沒有人力可以主動檢驗消費者的排氣管,主動檢驗的機制也沒有完善,所以未貼合格貼紙的車主有一大堆,因此環保局的人回應:「若車主在路邊被我們攔檢到,我們不會開立任何要繳錢的罰單,但會拍照,之後會寄送陳述意見書給車主,取得那張後,請改裝管車主跟廠商索取 「該排氣管產品」的檢驗書,再來找我們複檢,建立你的車是改裝管也檢驗過的資料庫檔案」,基本上就是認證貼紙的流程。不過環保署雖然這麼回答,但「廠商排氣管檢驗書」這一項還沒有完整辦法,因此基本上你還是得走原地噪音檢測這一個流程,還有你的改裝排氣管當然得符合規範(消音設備完善、排氣管出口離地距離、排氣管出口下斜角度、有防燙蓋等等,請參考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附件第15條)。

以上,法規知識提供給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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