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談噪音管制法:行為論】
現在網路上吵得沸沸揚揚,關於新北市5/15開罰的問題,主要都圍繞在噪音管制法第八條,針對違規車輛可以「無需經過噪音檢測」直接開罰這一點,引發大量的論戰,當然圈內人肯定是挺圈內人的(我也是),但是圈外人也幾乎清一色的倒戈,站在與我們相反的立場上,針對這一點,我覺得我們玩車人必須有自覺,需要做好行為控管,想要好好玩車,真的得必須管理好自己的行為,如乾媽所說,我們也無可抹滅的,圈內總有一些老鼠屎,而且這坨老鼠屎還為數不少,當然我們還是會持續爭取改裝合法化的空間,不過在這裡就不多說這些。
噪音管制法原文:http://bit.ly/2pPaq7f
在這裡我要先說,關於為何「無需經過噪音檢測」就直接開罰這一點,到底他的法源依據是什麼?為什麼我們一直罵,他們仍然面不改色的執行?在經過詢問相關單位的人透露,其實在噪音管制法中,主要分為兩種裁罰標準,一種是超標後才會開罰,另一種就是「行為論」,而我必須要說,政府肯定是老謀深算的,他敢這麼做,就有他的依據,而這個依據,就是噪音管制法第八條整條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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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檢驗合格車輛法規、噪音管制法第八條【詳細講解】
好啦!因為寫這些東西需要很多資料,因此我從各地方調了許多資料,網路上有非常多執法人員胡亂取締的貼文,這點我也非常不爽,但這些我就先不談,我們就以法規的根本來談。基本上,主要針對兩個部分:
- 遏止噪音檢驗合格車輛,再次改裝排氣管,法規實行辦法。
- 噪音管制法第八條,細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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